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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总则、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8-09-05 10:33:31
来源: 威廉希尔|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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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优势,积极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在威廉希尔新区内设立总部,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分机构,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威廉希尔新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税收管户地在威廉希尔新区。
(二)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及税收贡献等符合第四条或第五条认定标准。
(三)经威廉希尔新区管委会认定并备案。
第三条 威廉希尔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负责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和本政策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引进项目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除满足第二条要求外,应符合以下条件、标准之一:
( 一)上一年度《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世界 500 强企业”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职能型总部。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 500 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 100 强排名榜上榜企业。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威廉希尔新区设立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
(五)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威廉希尔|app汽车、新威廉希尔|app、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其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 20 名、全省前 10 名或全市前 5 名的。
上述行业以外其他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威廉希尔新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经管委会审定,可认定为总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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